国家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工作职能就是监督,监督工作是人大工作的重中之重。而如何使人大监督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是县区级及其人大常委会面临的重要课题,应在以下几方面进行有益的探索和实践。
一、监督内容上突出“四个围绕”
人大监督工作涉及面广、内容多,必须突出重点,抓大事、议大事,有所为、有所不为,不能事无巨细、面面俱到。
(一)围绕“大势”监督。所谓“大势”,就是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以及国家为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而制定的各项方针、政策。依法监督是人大的工作职责,监督大政方针的落实是人大工作的方向和目标。因此,人大监督只有围绕这个“大势”才能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才能真正实现监督的目的和效果。
(二)围绕“大局”监督。在监督工作实践中,必须紧扣党委的中心工作。因为党委的工作大局,就是人大监督工作的大局;党委的工作重点,就是人大监督的重点。人大与党委在工作目标、工作方向上是一致的。人大监督只有深入学习研究大局,紧紧围绕工作大局,全面准确把握大局,服从服务于大局,才能监到点子上、督到关键处,才能与党委工作同步合拍。
(三)围绕“大节”监督。人大监督“一府两院”,但监督什么是值得探索和深思的。人大会议上的听取和审议是监督,是必不可少的监督环节,是“大节”;而闭会期间的“大节”就是司法行为和行政行为。所以人大监督应围绕司法行为过错责任追究制和行政行为过错责任追究制的落实这个“大节”进行监督。尽管造成司法和行政行为过错的原因有主观和客观,或适用法律不当、或法外干预、或程序违法、或徇私枉法,但只要司法不公的事实存在就会伤害一方或几方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就应当对过错责任进行追究,人大就要监督有没有追究,怎样追究。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法律的权威和社会的公平与公正。
(四)围绕“大众”监督。“大众”即民生,即群众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促进民生的保障和改善。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以人为本理念的具体体现,也是人大监督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所以,人大的监督工作必须围绕群众普遍关注的食品安全、生态环保、医药卫生等事关民生的重大问题,确定相关议题,采取多种形式,加强监督推进。
二、监督方式上探索“两个创新”
实践证明,探索建立一套科学规范、适时管用的监督机制,是依法开展监督工作、增强监督实效的重要保障。其中特别应注重监督方式和监督载体的创新。
(一)创新代表活动方式。人大工作的主体是代表,人大常委会是服务保障机构,应通过加强代表培训,完善代表工作格局,搭建代表活动平台,建立活动机制等工作,把代表的参政积极性激发出来,使之发挥最大作用。在以往的实践中,多数代表活动仅仅是每年参加一次人大会,或在会上提个建议;少部分的代表每年参加一至两次的视察。笔者认为代表发挥作用的渠道和方式是多样的。比如,组织代表参加工作评议,听取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后进行评议,量化测评;常委会会议邀请代表列席,并安排对专项工作进行评议的议题;选送代表担任政府政务监督员、人民法院陪审员;在有条件的乡镇和街道社区建立人大代表活动室等等。所有的这些建议都有待于在今后的人大监督工作中去探索和实践。
(二)创新审议办法。以往的代表审议一般多在会上进行,由于一些代表对需审议的内容了解的不全、不深,可能造成审议过程流于程序,难以发挥监督实效。因此创新审议办法非常必要。比如,对财政预决算的审议是需要一定专业知识的。如何让普通的代表看得懂、听得懂、审得明白,让人大预算监督能真正为老百姓和纳税人管好“钱袋子”?这就需要我们探索审议办法的创新。可以在会前组织预算说明会,由县区财政局的工作人员向代表详细解读编制财政预算总体考虑、主要内容等,让代表早介入预算审议过程;同时组织代表对计划和预算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监督。这个办法实行并坚持下去必将极大地推动政府工作的法制化和规范化。
三、监督效果上体现“三个有利于”
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工作要想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除了在监督内容和方式上进行精心设计,还应在指导思想方面总体把握。
(一)要有利于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发展是第一要务,人大常委会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应该是推动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因此必须把在监督中体现支持,在监督中营造和谐的工作理念贯穿于监督工作全过程。围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调整产业结构、节能减排、重点项目建设、优化发展环境、法制宣传教育、社会保障、教育、卫生、人口与计划生育等重大问题和工作,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题报告、视察、工作评议、跟踪监督等形式,较好地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监督职能作用。
(二)要有利于推动民主法治建设的逐步完善。一是要注重法律监督。在对“一府两院”开展监督工作时,把监督的着力点放在保证宪法和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上,加大对公正司法和依法行政的监督评议,着重从法规落实、制度完善和机制健全上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二是注重过程监督。促使“一府两院”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法定职责积极开展工作,督促其严格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只有这样,才能不断推进社会的民主法治进程。
(三)要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人大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利益的最适宜的政权组织形式。人大必须同人民群众保持最密切的联系,必须时刻倾听人民群众的呼声和要求,必须忠实地反映和代表群众的意志和利益,这是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的本质要求。人大各项职权的履行都要以最大多数群众是否赞成、是否受益作为根本依据。特别是人大的监督工作,必须实现人民的意志,保障人民的根本利益。否则,人大的监督就会偏离正确的方向,也不可能取得良好的效果。
农工党唐山市党员、丰润区人大副主任 李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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